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864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白樟街50号-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5737603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被申请人: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府佑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2231960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改名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改名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给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福建省众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6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改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