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原临沂永固勘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13执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鲁民终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与本案有关联的未结诉讼案件,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与本案有关联的诉讼案件审结或暂不宜处置情形消失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其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已经因其曾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而产生时效中断,故其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应于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本案再次具备执行条件时,应恢复执行程序,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即本案因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勘察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与本案有关联的诉讼案件审结或暂不宜处置情形消失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3执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雷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书记员 王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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