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执798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工程违约金210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执行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同意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曹凤成 审判员  刘华东
书记员  周茂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