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82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江苏省淮阳区。 被告:***,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阳区。 被告: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43号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0015747765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48元,减半收取20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石 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