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民初3802号 原告:莱芜市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雪野镇北白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79246751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43号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77659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莱芜市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虹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3800067.88元、人工费220631元、看家费15000元、架杆、扣件损失赔偿款458044.5元及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的利息180000元,以上合计4673743.38元,并赔偿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9月份起,原告与被告在莱芜区雪野镇北白座村的项目部签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砖、石子、沙购销合同用于在该村被告承建的居易置业一期工程。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截至2013年11月22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012年、2013年人工费、2012年春节看家费、架杆扣件丢失赔偿款及2012年、2013年欠款利息等合计为4673743.38元。被告出具欠原告材料款汇总表一份,由其项目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虹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1年10月26日起,原告雨润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居易雪野湖工程项目部先后签订砖、石子、沙购销合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在相关结算单中签字确认。 2013年11月22日,被告一方人员***、***、***在《****欠材料款汇总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该汇总表载明:(1)2013年11月22日前欠材料款3800067.88元;(2)2012年、2013年人工费220631元;(3)2012年春节看家费15000元;(4)天虹架杆扣件丢损计款458044.5元;(5)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的利息180000元。合计:4673743.38元。 原告陈述,***是被告财务总监、***是案涉项目部经理、***是案涉项目部财务负责人。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人工费、看家费、建材损失款及利息,由被告出具的上述汇总表及系列合同、结算表等予以证实,被告无证据予以反驳,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的款项4673743.38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问题,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情况,亦未说明损失计算方式。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证据确认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莱芜市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款项共计4673743.38元; 二、驳回原告莱芜市雨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90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