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原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股东,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原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平阴县。
以上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沂商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9日、9月29日、10月15日三次进行线上查控,均未发现可扣划财产。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德市天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xxxxxx)的全部股权进行冻结,本院委托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代为冻结,其反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已吊销,无法冻结股款”,经本院网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宁德市天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均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营业执照均处于吊销状态。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
目前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沂商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重新立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