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1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原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股东,住平度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原济南坚构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住山东省平阴县。 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沂水县人民法院(2013)沂商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1-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德市天顺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 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允许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