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131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蕉城区鹤峰路43号A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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