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131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蕉城区鹤峰路43号A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优佳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