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兴闽榕脚手架有限公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7189号
原告:福州兴闽榕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鼓楼区通湖路236号通湖公寓(现名通庭翠苑)1#楼1层05店面。
法定代表人:姜守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腾芸,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燕瑜,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719494607。
法定代表人:林泳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杨,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锋,职务: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州英华职业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关口内西山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488005840N。
法定代表人:余朝琨,职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仕杰,职务:公司员工。
原告福州兴闽榕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英华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审理中,福州兴闽榕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州兴闽榕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英华职业学院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兴闽榕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1元,减半收取,实收4000.5元,由福州兴闽榕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剑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燕艳
书 记 员 林升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