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200号
申请人:李彬,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7194944607,法定代表人:陈良效,职务经理.
原告李彬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彬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98625.86元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彬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8625.8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站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单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