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执恢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福建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719494607,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陈良效,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冀08民终3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及垫付款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00元,执行费4,400.00元,福建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与**达成和解,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19)冀08民终3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常 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