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563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求存、薛年丰,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三溪乡三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719494607。

法定代表人:杨维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7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