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94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
法定代表人:周盈。
被执行人:***,男,1959年07月31日出生,汉族,诸暨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上海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唐城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681民特21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协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该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执9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