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索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5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9856314N,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X。
法定代表人:蒋可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2号3幢。
法定代表人:甘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1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收件地址已搬迁退回。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24日,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1.42元、1065.07元、600元,扣除执行费1802元,余款3364.4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26816.67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3364.49元,执行费1802元,尚未执行到位123452.1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