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898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溧阳市。
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林场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蒋可安,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住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电话和邮寄,均无法联系到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目前上海疫情严重,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谷训山
人民陪审员  葛翠霞
人民陪审员  杜中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静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