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新河村(申芜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阿林。
被执行人: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路镇林场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蒋可安。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溧阳市润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7993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云松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周忠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军
书 记 员 任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