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4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王丽芳,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可安。
原审被告:董碧君,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审被告:蒋可安,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雪梅
审 判 员
徐 玮
审 判 员
杨仁感
书 记 员
倪冯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