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林场路**。
法定代表人:蒋可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4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10元,由上诉人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玉星
审判员  刘岳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