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南华水务有限公司与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2民初16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南华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古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4041095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香槟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88701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北侧华府豪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2805772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再发,系被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漳州金威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与丹霞路交接处福海阳光****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18762M。
法定代表人:池开仓,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漳州金威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南华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金威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南华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南华水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南华水务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漳州南华水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