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辖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香槟支路1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88701L。
法定代表人:林华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18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系属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诉请原审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石材款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经常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为合同履行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民事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