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1738号之一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程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T856室。
法定代表人:慕林洁,董事长。
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29弄6号12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幸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