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1738号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程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T856室。
法定代表人:慕林洁,董事长。
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29弄6号12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幸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