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170号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程蕾,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89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高荣成,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房山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17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上海高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远公司)、被告上海房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山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诉称,被告(1)***和被告(2)高远公司的恶意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即被告(1)***擅自以房山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恶意制造巨大债务名由房山公司承担实为***个人之债务,由于被告(1)被告(2)的故意行为致现出现房山公司众多“债权人”均根据工商登记房山公司的股东为由,要求原告对房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将面临数千万国有资产无端流失之严重法律后果。故原告诉请法院:1、判决确认2008年1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2、判决确认2008年元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有效;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唯一股东上海XX有限公司承包该院租用的城建大楼的修缮项目,且该修缮项目正在进行过程中,为免当事人合理怀疑,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