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39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程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T856室。
被执行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29弄6号楼1216室。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2022)沪0110民初7979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86,936元及利息等。执行中,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58,759.41元,正式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379弄13号803室房屋。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毕再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