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上海市某某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0民初7979号 原告:上海市**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宁国路12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程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T85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T42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商公司)、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海公司、源商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源商公司、嘉海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486,936元;2.判令源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486,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源商公司(甲方)与**建设公司就上海市**区***路2809号1#楼外墙面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诉工程)签订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涉诉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4,200,0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结算、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合同签定后,**建设公司即组织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2015年9月25,因源商公司的原因涉诉工程全面停工,2015年9月30日,双方就涉诉工程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2016年12月28日,源商公司就**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出具了《工程审价审定单》,最终确定结算总价款为6,126,936元。按合同约定被告理应支付全部的工程款项,但源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40,000元,尚欠工程款1,886,936元。经多次催讨,2018年12月27日,嘉海公司向**建设公司作出承诺,愿意为源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2019年8月30日,嘉海公司仅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故嘉海公司在向**建设公司作出承诺后,也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连带给付的义务。 被告源商公司、嘉海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建设公司(乙方)与源商公司(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外墙面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路2809号1.3承包范围:外墙面装修工程。增加工程量另行合签,合同文本按此合同履行。1.4承包方式:双包工期:本工程自2013年1月18日开工,于2013年6月1.530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00%一次验收通过)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万元整(暂定价)(其中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来人□综合保险费、见预算附件)第二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3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和其他事宜。2.3委托上海**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2.4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2.5如确实需要拆改设备管线,由甲方会同园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第三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3种:(1)固定价格。(2)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4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5天内,结清尾款。工程质量保质期二年…… 2015年9月25日,源商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主要内容为:我司投资建设的***路2809号1号楼改建装饰工程在此通知贵公司从2015年9月25日起停止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2015年9月25日,源商公司(甲方)与**建设公司(乙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就***路2809号1号楼改建、装饰工程的停建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终止事宜协商如下:一、上述项目于2015年9月25日停止建设施工。二、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18日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自2015年9月30日起终止执行。三、施工合同终止后,由乙方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撤销手续,甲方全力配合。四、乙方已完成的施工内容按施工合同之约定进行结算。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六、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再无异议。 2016年12月28日,**建设公司与源商公司签署《工程审价审定单》,确认涉诉工程原预(结)算总造价7,136,348元,审定预(结)算总造价6,126,936元,核减金额1,009,412元。 审理中,嘉海公司出具《***》一份,主要内容:本人**,****因源商公司所欠工程款,由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全额承担,承诺在2019年1月20日前全部结清。2019年8月30日,**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建设公司转账400,000元。 **建设公司确认共收到源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共计4,640,000元,其中源商公司支付4,240,000元,**支付的400,000元视为嘉海公司替源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故现在涉诉工程欠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486,936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建设公司与源商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于法不悖,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源商公司的要求至涉诉工程停工,其后双方就涉诉工程进行了工程审价,确认工程预结算造价为7,136,348元,审定价为6,126,936元,核减金额为1,009,412元。故依据双方的结算结果,源商公司应当支付**建设公司涉诉工程款共计6,126,936元,审理中,**建设公司确认收到工程款4640000,故源商公司仍应支付**建设公司工程款1,486,936元。关于**建设公司要求嘉海公司就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认为,依据嘉海公司出具的***,其自愿对于源商公司所欠工程款承担清偿的责任,系债的加入行为,故应当就欠付工程款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现源商公司、嘉海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1,486,936元; 二、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区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486,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2元,由被告上海源商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嘉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