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第十七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安宏昌消防工程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谷士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安宏昌消防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第十七建筑安装分公司因与北京海安宏昌消防工程公司、北京海安宏昌消防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4号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第十七建筑安装分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上诉人提供并确认的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第十七建筑安装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为1651.5元,由上诉人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第十七建筑安装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