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81民初5232号
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现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计662元,由石狮中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少如
书记员  王鑫鑫 速录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