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24民初162号
原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群贤村行政办公大楼旁城市规划馆1楼A12(送达确认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宝信行政公馆23层03-05室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吴家林代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56658U。
法定代表人:杨钦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林,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占民,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南阳小学),住所地:寿宁县南阳镇南新街133号(送达确认地址:福建省寿宁县实验小学步行街东门新村15号五层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龚潇代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29490599748X。
法定代表人:蔡峰,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潇,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祥盛公司诉被告南阳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林和被告南阳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南阳小学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67604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祥盛公司承建南阳小学新建教学楼一栋,签约合同价2905872元。施工中由于挡土墙必须同基础同时施工,南阳小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寿宁县教育局要求增加教学楼附属工程(挡土墙),2015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教学楼挡土墙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89924元。2016年7月上述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2017年12月6日,经结算审核,教学楼挡土墙工程财政审核造价347604元,南阳小学已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尚欠工程款167604元未支付。因追讨未果,特诉至法院。
南阳小学辩称:工程欠款167604元属实,但工程合法性存在问题:1、南阳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工程都是政府投资项目,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2014年12月16日[2014]277号《关于同意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和2015年6月30日[2015]161号《关于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不包含附属工程挡土墙建设,挡土墙是一个独立项目,按当时适用的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应单独立项、行政审批,祥盛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该项目审批及招投标程序文件,南阳小学在教育局工程建设档案中也查不到该项目审批文件和招投标程序,工程合法性存在问题,无法支付工程款;2、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挡土墙工程价款189924元,可最终审核价款达到347604元,多出合同价157680元(超合同价83%),祥盛公司未说明原因,不符合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南阳小学没有经费支付,也无权擅自支付;3、工程款结算时间是2017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30日起诉已四年,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祥盛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祥盛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杨钦民身份证、南阳小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寿宁县教育局出具的付款和欠款情况《证明》、南阳小学出具的工程尾款情况《承诺书》、《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关于请求拨付教学楼附属工程尾款的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书》、《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福建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FJORD[2017]第085号工程结算审核书,南阳小学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寿发改投资[2014]277号《关于同意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寿发改计划[2015]161号《关于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双方确认属实,应予采信。庭审中,双方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2015年6月30日,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寿发改计划[2015]161号《关于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原则同意南阳小学教学楼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教学楼一栋,5层框架结构,占地面积385.43平方米,建筑面积1689.7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87.63万元。2015年9月12日,祥盛公司与南阳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祥盛公司承建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开工日期:2015年10月12日,竣工日期:2016年5月2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20天,签约合同价2905872元。2015年10月12日祥盛公司入场施工。2015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挡土墙工程2.工程地点……4.工程内容:新建教学楼挡土墙、新建教学楼消防管道、三通一平余土、挡土墙围墙上方钢化玻璃、排污水管道及新建教学楼外附属工程。二、合同工期与新建教学楼基础同时开工,……新建教学楼总工期给予增加30天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壹拾捌万玖仟玖佰贰拾肆元(小写)189924。……3、本项目并入教学楼结算,……六、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本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2016年7月29日工程竣工,同日经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交付使用,南阳小学接收使用至今。经寿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2017年12月6日福建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FJORD[2017]第085号工程结算审核书,审核:“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审定造价3080498元,“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附属工程(挡土墙)”审定造价347604元,合计3428102元。2019年3月南阳小学支付“南阳小学教学楼挡土墙工程”工程款180000元,尚欠167604元工程款未付。2020年4月22日,南阳小学向寿宁县教育局递交《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关于请求拨付教学楼附属工程尾款的申请报告》,报告载明:“在教学楼工程建设初期必须先建设挡土墙才能施工教学楼,经过学校申请,教育局审批同意建设教学楼附属工程(挡土墙),为了赶工期和管理给教学楼施工单位***盛建设有限公司一起施工……工程经设计预算造价为189924元。新建教学楼由于消防设备工程没有设计造成消防不通过,增加了消防设备工程,工程超出预算,工程财政审核造价为347604元,到目前为止尾款167604元未支付,具体情况汇报如下:1、消防水工程:消火栓镀锌钢管、室内消火栓……76963元;2、新建教学楼化粪池污水排管、污水井计合计25794元;……7、新建教学楼一层设计3.9米设计变更增高至上操场平,挡墙同时增高,东侧围墙脚增加混凝土护脚28.4M3米计31678元。项目超出预算实际学校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现申请教育局拨付工程尾款167604元。”因催讨未果,祥盛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祥盛公司与南阳小学签订的南阳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挡土墙工程”所涉挡土墙、消防水工程、化粪池污水排管、污水井等为上述教学楼基础工程、必建配套工程,在祥盛公司已进场施工情况下,为赶工期和便于管理,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祥盛公司在教学楼建设过程中一并施工,由南阳小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祥盛公司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南阳小学使用至今;项目超出预算是南阳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所致,双方对工程结算审核造价无异议,祥盛公司作为施工方并无过错,其要求南阳小学支付剩余工程款16760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南阳小学以案涉工程未依法报批及招投标、工程超预算,存在合法性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可不予支持。南阳小学陈述工程款结算时间2017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30日起诉已四年,过了诉讼时效;2017年12月6日是福建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寿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出具案涉工程结算审核书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惯例上应在该时间之后,南阳小学2019年3月支付工程款180000元,诉讼时效中断,至2022年1月17日祥盛公司起诉,未超过三年,该陈述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76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2.08元,由寿宁县南阳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叶 姗
人民陪审员 柳陈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雪黎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