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1民初6589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锦宅村。
法定代表人:郑海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南,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芬,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秀路群贤村行政办公大楼旁城市规划馆1楼A12。
法定代表人:杨钦民。
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鑫海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迷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