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081民初1101号
原告:***,农民。
被告:福建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王开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开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自动付清所欠原告的租金。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付清租金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是行使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忠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