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鼓执委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福建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11)下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下关区人员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被执行人在所地在本院辖区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执行员黄雄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