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2981号之一
原告:福州福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69号双辉新村1#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7848594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鑫,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7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616077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福州福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福州福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福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福菱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福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逸)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