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海峡西岸农产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9974号
起诉人: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7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616077XH。
法定代表人:何宗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飞,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辉,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径坊公司)的起诉材料。径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径坊公司与福建海峡西岸农产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峡公司)、石狮市祥芝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下称祥芝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的《中国晋江国际农产品交易运营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下称《协议书》);2.海峡公司向径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3.海峡公司赔偿径坊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4.祥芝公司对海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径坊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与海峡公司、祥芝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径坊公司与海峡公司就开发中国晋江国际农产品交易运营中心项目进行合作,径坊公司应于协议签订3日内将项目工程定金100万元汇入海峡公司指定账户,海峡公司、祥芝公司应于2020年3月26日前与径坊公司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等;径坊公司依约于合同签订当天交付100万元定金后,海峡公司、祥芝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亦未能退还相应定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径坊公司与海峡公司、祥芝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第7项、第九条均载明“本合作协议书双方如有争执,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具体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与本条款内容不符的,以具体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为准”,协议用两个单独的条款重复确认发生争议应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明确有效。《协议书》第六条第1项载明“工程开工后6个月内甲方(海峡公司)无息退还给乙方(径坊公司)。甲方在约定期限六个月内不按时退还给乙方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资金,乙方有权诉诸所在管辖地法院……”该条款虽提及诉诸法院,但从条款的组织架构来看,该约定并非独立,而是附属于退还定金的约定之后,并限定在双方正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海峡公司未能依约退还定金的情况下可提交诉讼。从其表述及上下条文的内容、目的来看,该款主要解决的是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海峡公司未能依约退还定金的处理。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双倍返还定金,即双方并未能正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故并不适用《协议书》第六条第1项的条款。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本案应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对径坊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福建径坊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