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建省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12号。
主要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余盛179号“西关商住楼”南北楼北商场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唐宇恒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