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77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余盛**“西关商住楼”南北楼北商场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深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英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市深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计880.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苏 佳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