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6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日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元。
法定代表人:高碧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频,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福建众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李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胜,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根,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日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众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日宝置业有限公司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伟
审 判 员 谢芬
审 判 员 陈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易艳
书 记 员 林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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