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日宝置业有限公司、福建众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终5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日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支路16号恒丰大厦24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碧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众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03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日宝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众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3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日宝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日宝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缪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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