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远大居住区二期住宅商务中心A区南端9A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川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106民初199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兴建筑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二)》,双方系分包关系。司法解释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川科技公司对于万兴建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天川科技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证据,以万兴建筑公司未进行工程结算,也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万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17980.94元及利息等。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上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
关于万兴建筑公司所提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标的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该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故万兴建筑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楚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