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19964

原告: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远大居住区二期住宅商务中心A区南端9A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李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作清,男,1986317日出生,满族,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8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川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19日立案。

天川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 317 980.9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按应付工程款2 317 980.94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12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履行验收结算义务,并支付剩余工程款;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1、被告将其总包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槐树岭4号院数字化研发大楼建设项目中的“数字化研发大楼弱电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合同总价款为9 475 534.38元;2、工程验收合格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0%,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时竣工,20181114日,被告以及项目发包方、工程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中签字,针对被告提出的整改问题,原告已在20181210日整改完毕,但被告至今未进行工程结算工作,也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2 791 757.66元,被告的此等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万兴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均约定了由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丰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大兴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所签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使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原、被告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双方合同所涉项目所在地在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晓芳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 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