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25772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原告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57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6民初2577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五行“以10000元为基数”补正为“以1000000元为基数”;第二页第六行“311766.55元”补正为“3117366.55元”;第三页第十行“第一笔工程款100000”补正为“第一笔工程款1000000”;第五页第十三行“最终结算价3117366.55元”补正为“最终结算价10327366.55元”。
审 判 员 李晓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商丽颖
书 记 员 程雪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