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03号
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市滨河大街1416号滨河花园34号楼东4门。
法定代表人:郝宇,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远大居住区二期住宅商务中心A区南端9A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彭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移林,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凯,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9层2室。
法定代表人:未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贤,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市宇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组织证据为由,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 判 员 赵永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敏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