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与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3民初409号

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72949478P。

法定代表人:江国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泉水,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1847。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1017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1F5B2N。

负责人:林笃蔚。

原告福州市晋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配电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亿力配电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保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亿力公司支付与亿力配电分公司分别雇佣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的服务费用931200元,以及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法院立案之日起计至服务费付清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亿力配电分公司于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雇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月36人次,每人2400元,计服务费172800元未付;亿力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至30日雇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16人次,每人2400元,计服务费38400元未付;亿力配电分公司于2017年3月9日至4月9日雇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120人次,每人2400元,计服务费288000元未付;亿力配电分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至6月26日雇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计月80人次,计384000元未付;亿力配电分公司于2017年7月雇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20人次,每人2400元,计服务费48000元未付。以上合计931200元未付。保安公司无数次催讨,亿力公司、亿力配电分公司均以“立即付”为幌子,但却不付。2018年9月21日,在保安公司的催促下,亿力配电分公司向保安公司出具了《关于福州晋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未缴说明函》,表示歉意,并承诺“所欠所有款项于2018年11月10日之前付清,时限内,本公司承担所有责任”。亿力配电分公司仍未履行承诺,保安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催讨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亿力配电分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缆化工程交通疏解委托框架协议》,就亿力配电分公司在秀峰路段、前岐西路、福光南路、前横北路、远洋六一佳苑进行电力杆线缆化施工期间,委托保安公司对其围挡缆化周边的交通进行疏解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约定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其后,亿力配电分公司(甲方)与保安公司(乙方)签订五份《交通协管服务协议书》,分别就保安公司为亿力配电分公司前述路段围挡缆化施工路段提供保安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系对《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缆化工程交通疏解委托框架协议》的补充。《交通协管服务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因履行服务合同发生的纠纷应按照《交通协管服务协议书》约定由乙方即保安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保安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娟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林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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