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世纪瑞德电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22民初2417号

原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宏,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陆霖,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青岛世纪瑞德电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村住宅一小区52#5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刘永立。

原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公司)与被告青岛世纪瑞德电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瑞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因世纪瑞德公司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瑞德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世纪瑞德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价款3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亿力公司与世纪瑞德公司签订了《连江县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编号:连供电工程合同2011)。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福州青岛啤酒有限公司配电工程(调试部分),工程地点为连江县,委托内容为调试设备。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工程价款为;包干价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合同签订后,亿力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于2011年9月5日向世纪瑞德公司提供了等额工程款发票(计35000元),但世纪瑞德公司未支付款项,亿力公司又将发票要回来。经多次催讨,世纪瑞德公司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履行地为连江县。综上所述,亿力公司与世纪瑞德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亿力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世纪瑞德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此,亿力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世纪瑞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青岛世纪瑞德电力技术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与连江县电力服务公司(乙方)签订《连江县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福州青岛啤酒有限公司配电工程(调试部分)(三)工程地点:连江县(四)委托内容:调试设备。第三条工程价款甲乙双方同意工程预算为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包干使用,详细调试设备见附件。第四条工程期限施工现场具体施工条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竣工。第八条竣工验收(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图为依据。(二)为确保本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隐蔽工程等单项工程在下一工序组装或覆盖之前,乙方应自检后并会同甲方验收,办理有关隐蔽验收签证手续,如乙方不履行此项验收程序擅自继续施工,甲方对此单项工程作不合格处理。乙方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单项隐蔽工程工作等,甲方应在二天内办好验收手续,超期不办,即为甲方认可乙方自检,隐蔽签证应记录,作为验收及办理决算的依据。第十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70%至乙方账户,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工程余款。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落款甲方加盖公章为“青岛世纪瑞德电力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福州项目部”。2011年9月5日,连江县电力服务公司开具了付款方为青岛世纪瑞德电力技术能源有限公司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另查明,2015年12月24日,连江县电力服务公司名称变更为连江县捷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后连江县捷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被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并于2018年11月15日注销。

上述事实有亿力公司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连江县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所证实。因世纪瑞德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亿力公司提供的邮政查询单无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亿力公司可以基于连江县电力服务公司签订的《连江县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委托合同》主张权利。现亿力公司要求世纪瑞德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对于案涉工程双方有否进行竣工验收、交接、结算,均未能提供证据,现其仅依据《连江县电力工程建设管理委托合同》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诉讼中,世纪瑞德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清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滕 熔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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