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5039号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惠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大街56号。
主要负责人:刘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平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33元,减半收取计10566.5元,由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颜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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