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2503号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586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松山镇泥田村外澳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054325193J。
负责人:**。
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184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亿力**分公司)、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被告亿力公司**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江南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因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故本院不再对亿力公司**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江南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3元,由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