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380号
原告:漳州市长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成功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66866345E。
法定代表人:王再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贞,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北关街城保巷土木公司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2741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长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长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长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1.30元,减半收取计3980.65元,由漳州市长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