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终1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夷山市鑫源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武夷山市文山大厦**店。
经营者:***,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住武夷山市,由武夷山市崇安街道百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北关街城保巷土木公司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民,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夷山市鑫源建材经销部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夷山市鑫源建材经销部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3元,上诉人***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