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异32号
异议人(案外人):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北关街城保巷土木公司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527418。
法定代表人:杨嘉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良,福建君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清平,福建君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298号,组织机构代码:07979438-3。
法定代表人:郑祺,局长。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静湖路16号文化旅游服务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116182G。
法定代表人:王帮成。
异议人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闽0681执1751号公告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拆除租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现场,将租赁物土地净土返还给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以下异议请求:请求立即中止执行(2021)闽0681执1751号中要求拆除址于福建省漳州开发区租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现场,将租赁物土地净土返还给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行为(租赁土地详见漳州开发区东南亚文化旅游风情街项目选址方案图坐标)。事实与理由为:2017年5月和6月,异议人与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和《东南亚风情街消防施工合同》,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滨大道东南侧东南亚文化旅游风情街项目的土建消防工程由异议人施工,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付任何工程款,初步结欠工程款为38183413.66元。2021年3月4日,异议人已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闽06民初121号,异议人已对涉案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证据保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对该涉案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证据保全。2021年4月13日异议人收到法院公告通知,并获知龙海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限期要求被执行人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拆除租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现场,将租赁物土地净土返还给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涉案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为异议人承建,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分文未付,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和处分权系异议人所享有,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达成的(2021)闽06民终53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在异议人与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异议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无权对异议人承建的涉案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处分,异议人将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2021)闽06民终537号民事调解书。如果法院强行拆除涉案土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将造成该工程工程量无法核算,将给异议人造成3800万元左右的经济损失,且异议人无法享有建筑工程的优先权的行使,届时该笔巨大的损失谁的无法承受?在未妥善处理涉案工程款情况下应中止执行租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清理。
本院认为,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与被执行人福建拳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闽06民初121号),主张上述诉讼案件案涉建设工程的建筑物为(2021)闽0681执1751号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拆除的对象,因该案正在审理,为查明案涉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及以后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需要,而请求中止对本院(2021)闽0681执1751号执行一案案涉建筑物的相关执行行为。因其申请性质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执行异议范畴,其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内容。鉴于本案已立案受理,对其异议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康建盛
人民陪审员  谢冬青
人民陪审员  黄小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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