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乐市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执15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乐市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昭,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杨嘉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乐市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执15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军育

审判员  肖丽魁

审判员  施添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伟杰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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