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执15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乐市松下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昭,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杨嘉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乐市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2执15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军育
审判员 肖丽魁
审判员 施添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伟杰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