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674号
原告(申请人):弈宸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3幢8606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317982372C。
法定代表人:胡南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09777M。
法定代表人:冯涛。
弈宸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弈宸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金台路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332776.91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弈宸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X)及向本院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弈宸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金台路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332776.91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2183.88元,由申请人弈宸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文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文博
书记员代 晓 玉